广东省公立医院可设立药事服务费
2010-08-11
2010-08-11
据《羊城晚报》报道,7月30日,广东省物价局公布《广东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》,确定公立医院可设立药事服务费,同时相应降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。
这次广东省物价局、卫生厅、人保厅三部门下发的实施《意见》指出,加大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,完善补偿机制,落实政策性亏损补贴;公立医院可根据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、储存、管理、分发过程中的成本、医师开具处方的成本和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劳务费用,设立药事服务费,同时相应降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。
《意见》指出,药事服务费门诊以每人次为计费单位,住院以床日为计费单位。同时,医疗保险参保、参合人员门诊药事服务费由个人账户或门诊统筹基金支付,住院药事服务费列入医保、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。
但《意见》并未列出药事服务费具体征收标准,“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卫生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”。
中国医药经济信息网2010/08/02